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亚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喀什市。
被执行人:单文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第三师伽师总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亚辉与被执行人单文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尚有89907.32元未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第三师伽师总场X号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房产一套,新QXXXXX牌面包车一辆,名下无其他财产。2021年5月27日,被执行人就本案所涉案款承诺分期支付,目前第一笔到期款项已向本院缴纳。2021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和车辆,根据被执行人履行还款承诺情况再决定是否处置。因被执行人单文强还款周期较长,申请执行人刘亚辉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镇军
审 判 员 刘娟娟
代理审判员 黄和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聂栋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