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艺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368号31幢101室。 负责人:乔春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沫含,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艺熙、王志刚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2民初2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上诉人王艺熙、王志刚于2021年0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艺熙、王志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艺熙、王志刚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上诉人王艺熙、王志刚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闫相夷 审判员 戴艳丽 审判员 马 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于仁美 书记员闻梓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