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林建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申请执行人:卢友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被执行人:刘嘉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林建强、卢友银与被执行人刘嘉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两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72民初871、8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嘉成未按民事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2018年1月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嘉成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18)粤72执46、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玉飞
审判员 罗 春
审判员 黄耀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