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周远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被申请人:李开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周远兴与被申请人李开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远兴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开祥银行存款8619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周远兴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远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开祥的银行存款8619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881.90元,由申请人周远兴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