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妙支行,住所地防城港市上思县在妙镇在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负责人:陆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山县。
被执行人:梁俭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山县。
被执行人:王诗晓,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广西灵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妙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621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金额54214.12元及利息,本院已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倩与申请执行人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妙支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不宜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桂0621执31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