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台县巷道镇西八里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村主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20724ME0921935T。
地址:高台县巷道镇西八里村村民委员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甘肃誉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秦大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高台县巷道镇西八里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秦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法院经审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台县巷道镇西八里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100元,退还其1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