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宝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显光,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舞以轮比体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路43号。
法定代表人:姚艳明,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郑宝金与被告北京舞以轮比体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宝金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显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舞以轮比体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郑宝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并直接向我方支付。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助学协议》,约定被告收取原告助学金2万元,借款期限20个月,月利息1%。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支未付任何利息,也不返还本金。
被告北京舞以轮比体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称被告在其居住的小区宣传投资理财业务,很多居民都和被告进行了合作,被告组织了一些现场会,送一些生活用品等小礼物,并以股权投资、借款、助学等名义让原告等老年人进行投资。
2018年3月12日,原告(协议乙方)与被告(协议甲方)签订《助学协议》,其中主要载明:“1、乙方资助学生人数为1人,资助金额为2万元,期限为20个月,具体还款方法为前六个月,由甲方公司每月自付利息1%,第七个月起至第二十个月止,甲方每月从乙方所资助的学生的实习工资中扣除2000元,用于归还乙方本金加利息,还至第20个月本息结清;……4、如遇乙方所资助的学生中途退学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导致学生无法归还乙方资金,甲方负责给付……”。
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注明收到原告交来助学资金二万元。
庭审中,原告表示不清楚二万元款项的流向,从未收到还款。
上述事实,有《助学协议》、收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助学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被告未向原告披露助学款项去向及资助学生身份,原告亦表示从未收到任何还款,而按照协议约定,在被资助学生无法归还原告资金的情形下,由被告承担给付义务。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裁判,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舞以轮比体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郑宝金合同款二万元及利息(利息以二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18年3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年利率计算标准不得超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及公告费(原告已预交,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北京舞以轮比体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郑宝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