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
原告:周广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
上述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乐友,山东领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邢立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
第三人:张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
审理经过
原告周萍、周广博与被告邢立华、第三人张建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周萍、周广博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周萍、周广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