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滨州市正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渤海五路黄河十五路东王钢材市场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588768802M。
法定代表人:王子通。
被申请人:陈学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申请人:陈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滨州市正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学文、陈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1万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陈学文、陈耿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01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