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薛某,男,苗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丹寨县人,住贵州省丹寨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黔东南州鸿鹄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迎宾大道12号香枫庭苑12号7栋1002号。

法定代表人:陈量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男,布依族,****年**月**日出生,住凯里市,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兼副总。

一审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7月3曰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平坝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薛某因与被申请人黔东南州鸿鹄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鹄公司)、一审被告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黔26民终1153号民事判决书,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2020)黔民申477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薛某、被申请人鸿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王某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薛某申请再审请求:撤销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26民终1153号判决,维持凯里市人民法院(2019)黔2601民初1163号判决。事实和理由:1、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再审申请人二审提交的民事裁定书证明了被申请人请求撤销担保协议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的事实,同时证明担保协议的存在是合法有效的,二审判决未对该生效的裁定书作出任何释明,单单认定其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该认定错误。2、二审判决要求再审申请人要审查鸿鹄公司是否出具了同意担保的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否则不构成表见代理中的善意相对人,该说理错误。被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及申请人查明的工商登记信息,鸿鹄公司股东仅仅有陈量才和苗琰,陈量才是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且在签订担保协议时已亮明了身份,二审判决回避担保协议的效力,仅仅以再审申请人不构成表见代理中的善意相对人,从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进行裁判是错误的,该担保没有被法院撤销是有效的。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鸿鹄公司庭审中辩称,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量才在王某某出具的欠条中写上“同意由公司担保”字样,是在受到出租人等阻工、围堵鸿鹄公司办公场所,是在被胁迫而签订的,根据法律规定,应予撤销。鸿鹄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量才在《欠条》签字同意由公司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薛某也未能举证证明对公司机关决议进行了审查。因此,陈量才所作担保行为无效。另外,陈量才这个签字的本意是在公司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签的字,鸿鹄公司与王某某也结清了所欠的工程款,为此请求驳回再审请求。

一审被告王某某没有提交再审答辩意见。

薛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挖机租赁款9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与被告王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被告租用原告的挖机并雇佣原告为其鸿鹄城工地开挖土石方,2018年11月9日双方结算,被告王某某向原告薛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薛某在凯里鸿鹄城挖机租金人民币92000元整(玖万贰仟元整)”。欠条落款处有欠款人王某某的签名及身份证号码,同时有被告鸿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量才于2018年11月13日的签名以及“同意由公司担保”的内容,并加盖有鸿鹄公司的印章。事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所欠的租金,原告在多次追索租金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某某虽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原告提交的欠条足以证实双方存在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且该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理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被告王某某应按约定履行其向原告支付租金的义务。对于被告鸿鹄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量才的担保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其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法人承担,其订立担保合同的行为有效。本案中被告鸿鹄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量才签字盖章的行为应视为被告鸿鹄公司的担保行为,其与原告之间的担保合同有效。而关于被告鸿鹄公司称其法定代表人因受到胁迫以及原告与被告王某某恶意串通才签订保证合同的辩称,因其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纳。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挖机租赁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此产生的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应诉讼权利而导致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某某、黔东南州鸿鹄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向原告薛飞支付挖机租金92000元。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050元,保全费940元,共计1990元,由被告王某某、黔东南州鸿鹄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鸿鹄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凯里市人民法院(2019)黔2601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薛某对鸿鹄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二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鸿鹄公司是否应就本案王某某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法律既已将公司担保的行为予以明文规定即具有公开宣示效力,担保权人理应知晓并遵守该规定。根据该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上的代表权是受到限制的,即公司为其他企业或他人提供担保时,除加盖公司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外,还必须向担保权人提供公司同意担保的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故对于担保权人而言,除了审查是否加盖了担保公司公章或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签字外,还必须要审查担保公司是否出具了同意担保的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否则不构成公司表见代表中的善意相对人。具体至本案中,案涉租赁款发生于薛某与王某某之间,根据上述规定,薛某还必须要审查鸿鹄公司是否提供了公司同意为王某某担保的股东会决议,然本案中薛某并未要求鸿鹄公司提供股东会决议,故不能认定薛某是公司表见代表中的善意相对人。陈量才以鸿鹄公司名义为王某某个人债务提供的担保对鸿鹄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判决鸿鹄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鸿鹄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18)黔2601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二、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薛某支付挖机租金92000元;三、驳回薛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940元,共计1990元,由王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王某某负担。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除了和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之处外,还另查明,鸿鹄公司为陈量才和苗琰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陈量才占70%股份,苗琰占30%股份;公司章程未对公司对外担保进行规定。

本院再审另查明的事实,有鸿鹄公司的章程以及王斌的陈述在卷,足以认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鸿鹄公司的担保行为是否有效,以及其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其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规定,其意旨在于确保该担保行为符合公司的意思,是为了防止公司经营层(管理层)超越代表权或滥用代表权擅自对外订立担保合同进而侵犯公司的利益并最终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案陈量才不仅是鸿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且是持有该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故其在王某某向薛某出具的《欠条》上签署“同意由公司担保”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行为,足以认定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担保合同亦属于有效,鸿鹄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本院二审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从而不支持债权人薛某主张鸿鹄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另外,鸿鹄公司提交的照片,不足以证明陈量才系在被胁迫下签字担保;更何况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应当在1年内向法院起诉行使撤销权。至于鸿鹄公司是否与王某某结清款项,只要作为债权人的薛某还没有获得清偿,不影响其对作为担保人的鸿鹄公司请求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20)黔26民终1153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19)黔2601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保全费940元,共计1990元,由被告王某某、黔东南州鸿鹄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黔东南州鸿鹄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