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雷黎霞,女。 被执行人:何光丽,女。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雷黎霞与被执行人何光丽合同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陕0727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何光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雷黎霞借款本金49710元、逾期利息5400元。从2019年11月1日之后以本金49710元,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何光丽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雷黎霞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光丽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4971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光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如实报告财产并及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何光丽至今未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何光丽的财产提起网络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何光丽有银行存款1500.76元,本院已依法划拨。无有价证券,无车辆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金融有可用资产211.22元,本院已依法划拨。 三、经向被执行人何光丽户籍所在地略阳县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核实,被执行人何光丽家中有三口人,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何光丽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略阳县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何光丽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已穷尽调查措施,未能查到被执行人何光丽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何光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光丽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公开。 五、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被执行人何光丽的财产调查结果,并向其送达了被执行人财产查询结果通知书及被执行人信息、财产线索提供表,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何光丽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调查结果及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均已如实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传统调查,被执行人何光丽的财产状况客观真实。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穷尽强制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9710元,执行到位执行款1711.98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9)陕0727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邢 刚 审 判 员 胡 三 审 判 员 晏晓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皓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