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家口瑞安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钻石南路12号伊梅园小区8号楼东北边第一、二间。
法定代表人:刘宝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莉萍,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佳佳,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任丹阳,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被告:罗凤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瑞安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丹阳、罗凤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瑞安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家口瑞安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张家口瑞安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