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长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长友与被上诉人李明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来安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2民初25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魏长友上诉称,上诉人认为: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合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2.被上诉人属于无理缠讼,其与上诉人之间就所谓的工程质量问题已经起诉过了,且当庭和解撤诉,上诉人也依和解协议为其改装,被上诉人的工程质量已经使用正常,请求二审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李明银未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审原告李明银提供的起诉材料看,2018年,原审被告魏长友包工包料为其家新建的两上两下楼房及厨房安装水电,要求按其紧邻李德宝家按同样标准进行安装,价格也相同。工程于2019年10月完工,其在居住时发现卫生间上下水管道及二楼淋浴喷头存在质量问题,其因此拒付下欠的安装费。原审被告魏长友于2020年起诉,要求其支付下欠的安装费,后法院判决其支付下欠的安装费,并称水电安装质量问题可另案起诉,原审原告李明银于2021年4月就质量问题起诉,经调解,魏长友同意为其维修,并签单了协议,其撤诉。但魏长友又不愿意按维修协议履行,其只得再次起诉,要求被告将其家太阳能热水器进出水管进行改装,并对两层楼卫生间阀门重新安装。根据本案事实,本案系因房屋装饰装修引起的诉讼,按照法律规定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的装饰装修的房屋在安徽省来安县境内,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魏长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献 梅 审判员 丁  杰 审判员 司 武 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晋方梦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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