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亚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尉犁县。 被告正阳县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威,任该公司经理职务。

审理经过

原告彭亚民诉被告正阳县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雪源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亚民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正阳县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亚民撤回对被告正阳县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肖雪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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