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贵州天瑞银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大道155号蒙特卡尼水映山城B-2栋1单元19层3号。 法定代表人:熊保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志,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铜仁市万山区开源投资集团鑫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产业园主楼B座2楼。 法定代表人:刘子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贵州天瑞银海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铜仁市万山区开源投资集团鑫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铜仁万山支行(账号52×××56)及其他银行账户存款28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贵州天瑞银海置业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保单号为2260004852021000326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天瑞银海置业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人交纳的保证金为2500000元,因此,本院确定保全金额为25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铜仁市万山区开源投资集团鑫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铜仁万山支行(账号52×××56)及其他银行的账户存款28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元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罗丽燕 书 记 员 许亚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