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天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凭祥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北大路301号(万和福龙苑9栋一单元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81669711648N。 负责人:黄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强,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梁子军,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审理经过
广西天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凭祥分公司与梁子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广西天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凭祥分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以梁子军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西天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凭祥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广西天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凭祥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西天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凭祥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冯潆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韦 龑 书 记 员 杨蕊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