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正街169号商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965692612。 法定代表人:陈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菊,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敏,该公司员工。 被告:蔡定红,女,****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蔡定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芹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邵烨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