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龙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公民身份号码:36060XXXX805043539。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伟,男,生于****年**月**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现住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汉民,汉中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鑫,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住略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00628012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壮,陕西省略阳县磷化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彭龙华与被告周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受理后于2021年6月24日开庭审理,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征求被告意见,被告周鑫不同意原告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彭龙华申请撤诉,是其行使法律赋于的诉讼权利,且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龙华撤回起诉。 诉讼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彭龙华承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陈 利 明
裁判日期
二0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助 理 张 寒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