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黄志达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高虹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临安市海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黄志达、施梅群、黄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85民初1934号民事调解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高虹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336845.95元。 在本院的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临安市海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黄志达、施梅群、黄磊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查询了其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执行情况回告,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7)浙0185执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门淑芳 审 判 员 杨樟贤 人民陪审员 徐珍儿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赵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