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卡巨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诚信大道266号义乌港B幢405室(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郑香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义乌市卡巨进出口有限公司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的(2021)浙0206民初43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义乌市卡巨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在浙江省义乌市,本案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故应由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此,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书面答辩称,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应当按照一般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确定管辖。涉案商品的查封扣押地在宁波市北仑区,涉案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不以认定被上诉人商标驰名为前提,故本案属于一般的商标侵权案件,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有必要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的案件。本案中,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并未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提起侵犯商标权诉讼,本案亦无必要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故本案不属于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即本案不是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因涉嫌侵权商品的查封扣押地在宁波市北仑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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