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五莲县金旭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解放路第一加油站南188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秀利,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梁山玉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开发区冠达纺织商城G-2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传标,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五莲县金旭纺织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南通梁山玉河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无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书;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