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光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秀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系被上诉人王**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继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光有、李秀云因与被上诉人王**、李宇、张继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1202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火灾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起火点在上诉人张光有、李秀云所有的一楼外墙堆积物,上诉人张光有、李秀云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安消防大队所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起火原因不排除遗留烟头或其他弱火源引起火灾,但一审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火灾照片显示,事故楼外墙过火毁损程度高达数层,上诉人称该楼系后期加做的保温外层,应查明是否属实,且明火燃起后,其外墙保温层是否助燃了火势,其外墙保温材料及施工方案是否符合行业安全标准,其他楼层居民损失及过火是否与其有关联,是否应另行追加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原审法院应对上述事实进一步认真审查。本案涉及受灾居民均为基层百姓,且为邻里,一审法院应悉心释明法律,多做调解工作。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1202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光有、李秀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