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袁加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姝琳,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天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剑阁县分公司,住所地剑阁县白龙镇三湾社区7组。 负责人:肖光述,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袁加国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剑阁县白龙镇白龙华府二期商业住房7幢1单元8层1-8-6的房产。(本金327300.00元,余下金额为52700.00元包含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保险和保全费用。申请人袁加国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出具的保险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加国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天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剑阁县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袁加国向本院提交了证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提供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天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剑阁县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剑阁县白龙镇白龙华府二期商业住房7幢1单元8层1-8-6楼的房产予以冻结或查封,限额38万元。 案件申请费2420.00元,由申请人袁加国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梦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