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对原告何伟与被告纪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辽0727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辽0727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五行“被告纪海军”补正为“被告计海军”,第八行“被告纪海军”补正为“被告计海军”,第十行“被告纪海军”补正为“被告计海军”,倒数第三行“被告纪海军”补正为“被告计海军”,第三页倒数第十行“被告纪海军”补正为“被告计海军”,倒数第四行“被告纪海军”补正为“被告计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