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倪敬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李如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
审理经过
原告倪敬喆诉被告李如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敬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如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回不当得利款项共计9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和原告差旅费2000元;3、判令被告2019年7月-2021年7月利息300元,月利息按1%计算。诉讼过程中,原告倪敬喆撤回对差旅费和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26日原告在手机APP大发游戏用支付宝账户进行了1笔线下充值转账时、发现款项没有充值到原告的游戏账户、原告联系APP游戏平台核实后确定被告已经解除APP的合作且没有收到被告跟他们转代理充值款项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以不当得利为案由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李如意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倪敬喆因在网上充值,于2019年7月26日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户142×××@qq.com向支付宝账户nnt@163.com转账900元。通过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查询,收款方支付宝账户nnt@163.com的实名注册人姓名为李如意,身份证号为4108031963××××××××,即为本案被告。后倪敬喆称未收到充值金额,且联系充值平台,该平台称已解除与李如意的合作,故倪敬喆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交易账单、信息披露结果、支付宝个人信息、交易明细、银行卡照片予以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予以返还。本案中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李如意支付宝转账,且该笔转账已成功,被告李如意没有合法合理依据取得该笔转账,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9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如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倪敬喆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李如意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