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姚清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俐琳,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林口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站前大街正阳饭店对面。 负责人:王雨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林口营销服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南市街4号。 负责人:李敬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姚清林与被告赵肖、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林口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姚清林于2021年3月30日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清林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清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姚清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闫俊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林杉 书记员张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