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公民身份号码:×××,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联系电话:157XXXXXXXX 被告:何某,公民身份号码:×××,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联系电话:181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受理了原告马某诉被告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以原、被告私下已协商,被告承诺于2021年9月给付为由,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东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