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对战勇龙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湘03民终100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湘03民终1000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倒数第三、四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行政事业部”补正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行政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