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芦家支行。 法定代表人:战旭辉,系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系该银行员工。 被执行人:刘爽。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芦家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黑0103民初150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爽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x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刘爽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x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先杰 审 判 员 赵明伟 审 判 员 尚俊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于海佳 书 记 员 杜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