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则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申请人:青岛三江源建筑添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办事处扒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702547954。

被申请人:江慧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人张则波与被申请人青岛三江源建筑添加剂有限公司、江慧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237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三江源建筑添加剂有限公司、江慧邈银行存款32378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张则波提供的担保房产(房屋所有权人张则波名下的鲁2017诸城市不动产权第××号、鲁2017诸城市不动产权第××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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