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徐浩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皖0602刑初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浩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已缴纳),诈骗所得赃款三千元依法没收(已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徐浩东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徐浩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浩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1年6月获表扬奖励四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交款凭证、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浩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浩东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