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建平,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被告:李军,男,住宁夏海原县。

案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李军支付安建平租赁费7500元。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李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建平租赁费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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