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娄底市星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长青中街星达馨都5栋401房。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术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娄底市星达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达公司)诉被告江术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术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星达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啤酒货款1,92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江术林未予答辩。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20年7月7日,被告江术林作为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渝菜馆(甲方)的经营者与原告湖南娄底市星达经贸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商品销售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甲方销售乙方所经销的商品种类有:百威啤酒系列、哈尔滨啤酒系列、中国劲酒系列、毛铺苦荞酒、加多宝凉茶、农夫山泉饮品系列以及乙方经营的其他产品。…四、甲方可根据销售情况,将所需商品的规格、品种、数量由甲方指定工作人员用电话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则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免费将商品送到指定地点。五、商品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保管员应及时检查货物的数量、质量、出厂日期,确认无误后在乙方的送货单据上签章,或开具甲方专用收货单给乙方,并由乙方送货员签字。……八、结算付款方式:押一单。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及时结清货款。如甲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货款,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并收回未付清货款的商品,如因商品已出售或甲方不予返还商品等原因导致乙方商品未收回或过期的,甲方除应支付乙方商品货款外,还应当自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每日按所欠货款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由此产生一切影响甲方经营的纠纷及法律责任,均由甲方全部承担,乙方概不负责。九、合同期限自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7月6日止,为期一年。十、涉及销售折扣,则甲乙双方按附件1条款执行。双方还对其他事项做了约定。同日,双方还签订了附件1《啤酒销售折扣协议》,内容如下:…2、协议期为1年,起止日期为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7月6日止。…4、合同期内甲方保底销售哈尔滨啤酒系列400件和百威啤酒系列100件,在约定的期限内甲方完成约定销量,乙方给予甲方的销售折扣标准为:现折现返,百威现折30元/件,以60元/每件,冰萃现折40元/每件,以48元/每件,清爽现折22元/每件,以28元/每件结算。支付方式:现折现返,入场支付10件清爽为赠酒,如果甲方在一年时间未完成合同,可顺时间完成。
合同签订后,原告星达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被告江术林经营的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渝菜馆送货500ml百威啤酒10件、600ml哈啤冰萃10件,500ml8度哈尔滨清爽30件。被告江术林尚欠货款1,920元(其中百威啤酒10件×60元/件,哈啤冰萃10件×48元/件,清爽哈尔滨啤酒30件×28元/件)。
另查明,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渝菜馆于2020年7月9日成立,现已注销,经营者系被告江术林。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星达公司与被告江术林经营的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渝菜馆签订的《商品销售协议》、《啤酒销售折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协议成立生效后,原告星达公司按约定向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渝菜馆送货,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渝菜馆应按约定向原告星达公司付货款,但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渝菜馆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由于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渝菜馆现已注销,故依法应当由经营者即本案被告江术林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星达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江术林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故,对原告星达公司要求被告江术林支付货款1,92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江术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本案的诉讼,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江术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娄底市星达经贸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9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术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