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良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41××××××××××××414,住广东省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翠(徐良卫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41××××××××××××427,住址同上。
被告:文泽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32××××××××××××713,住广东省东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徐良卫与被告文泽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徐良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货款人民币432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欠款本金43200元为基数,以每日千分之一,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归还货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3月9日起开始在东莞市××镇经营“东莞市××名荣鞋材加工店〃,主营生产加工、销售鞋材。2018年11月起,原、被告经友好协商达成生产协议,由被告委托原告为其加工鞋材。截至2019年10月30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共拖欠原告加工款人民币43200元,但被告以其经济困难、暂时周转不了为由向原告提出延期给付的请求,原告念及多年的合作感情,多次同意被告延期给付。2020年5月29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提出归还货款的要求,但被告仍以暂时无力清偿为由提出延期归还的请求,原告在万般无奈之下只能再次答应被告延期归还的要求,并要求被告立下欠条,双方一致约定被告应当在2020年9月30日前清偿所有货款。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再次向被告提出归还要求,但被告依然不为所动,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综上所述,合法的债权债务应当得到保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买卖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以及被告的住所地都在东莞市××镇,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与东莞市××镇联系最为紧密,在原、被告并未约定双方争议交由本院管辖的情况下,按照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本案应当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本案应当移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以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也有利于案件判决后的执行。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