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尔程,甘肃笃慎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斌,甘肃笃慎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张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干部,现住定西市安定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张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2、依法判令由被告向原告偿还截止2021年6月16日止剩余借款本金372515.58元,支付逾期利息7034.52元,承担律师代理费13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17日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25%计算的相应利息,及支付自2021年6月17日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4.875%计算的相应罚息,以上费用共计392550.1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张勤应诉后没有提出反诉。原告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8月5日以与被告张勤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718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594元,由原告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如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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