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秦弘枫,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沈阳市沈河区视界摄影婚纱会馆,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6号(一世界一楼)。
经营者:史莹莉,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弘枫与被执行人沈阳市沈河区视界摄影婚纱会馆(2020)辽0103执1281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秦弘枫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史长太为本案被执行人。请求事项:申请执行人秦弘枫请求追加史长太(2020)辽执1281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秦弘枫与沈阳市沈河区视界摄影婚纱会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9)辽0103民初7780号民事判决,判令:沈阳市沈河区视界婚纱摄影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秦弘枫2019年3月至4月工资8000元。该判决书生效后,因沈阳市沈河区视界摄影婚纱会馆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秦弘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史长太为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首先,经查申请执行人秦弘枫向本院提交的史长太的身份证号码非有效身份证号码,经本院向其释明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要追加的第三人有效的身份信息。其次,本案执行依据即(2019)辽0103民初778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人为沈阳市沈河区视界婚纱摄影店,经营者为史宝莉,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被执行人实际经营者史宝莉的父亲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故对其追加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申请执行人秦弘枫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书,复议至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邹红黎
审 判 员 高 红
审 判 员 黄耀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家乐
书 记 员 刘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