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玮,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岳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审理经过

原告谭某与被告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玮,被告岳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确认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西涧新村一处安置房归属权归谭某所有。二、本案诉讼费由岳某负担。庭审中,谭某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岳某对西涧新村二期37幢1单元1702室房屋配合办理交付和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谭某与岳某于2020年5月18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一项协商一致,西涧新村拆迁安置房一处归谭某所有。多次与岳某协商要求其按照离婚协议执行,岳某拒绝。

被告辩称

岳某辩称,一、涉案房产没有登记和确权,不适合处理。二、岳某搞砂石经营,谭某经营青岛原浆代理亏损了许多钱。郑金宝借给岳某、谭某26万元用于做生意。双方协商将这套房产抵给债主郑金宝,后来谭某不想把房子给郑金宝,于是岳某、谭某办理假离婚。离婚协议中为什么别的财产不约定,单独约定这套房产?岳某、谭某还有很多债务,岳某都承担下来了,谭某要房子是不讲良心的。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谭某与岳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20年5月18日登记离婚。离婚时约定西涧新村拆迁安置房一处(拆迁未分房,没有门牌号)归女方所有。现该房屋具备安置交付条件,具体为西涧新村二期37号楼1单元1702室。谭某遂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谭某与岳某离婚时约定拆迁安置房归谭某所有,且该房已经具备安置条件,对谭某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位于安徽省滁州市房屋归原告谭某所有,被告岳某配合原告谭某办理房屋安置交付及办理房地产权证。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岳某负担(于执行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 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戴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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