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杨健康,山西省盂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连城,男,盂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盂县铭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龙。 委托代理人:崔海宏,男,盂县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杨健康诉被告(反诉原告)盂县铭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杨健康及委托代理人王连城、被告(反诉原告)盂县铭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晓龙及委托代理人崔海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反诉被告)杨健康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反诉原告)尽快给付原告欠款308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购买原告设备计价款308000元,并约定付款时间2020年3月30日前一次性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未依法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与被告催要未果,请依法判令被告归还该笔欠款与协议所规定的利息。 被告(反诉原告)盂县铭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反诉请求:1、依法确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订立的游乐设备买卖合同无效。2、依法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因履行买卖合同支出的费用36000元。3、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4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订立游乐设备太空飞碟买卖协议,由反诉原告购买反诉被告游乐设备太空飞碟,购买金额为308000元,于2020年3月30日前付清。合同订立后,反诉原告支出36000元将设备拆卸,后反诉被告不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给反诉原告提供相应设备材料及手续,致使反诉被告无法取得游乐设备所有权,无法办理游乐设备登记。反诉被告未按照法律规定将特种设备出卖给反诉原告,该合同无效,为此特向贵院提起反诉,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反诉原告的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盂县铭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并反诉称,我方购买杨健康的游乐设备太空飞碟,价款为308000元,该款应于2020年3月30日前付清。合同签订后,我方花费36000元将设备拆卸,但杨健康未向我方移交相关的材料及手续,无法办理设备登记。故主张该合同无效,杨健康赔偿损失36000元。 原告(反诉被告)杨健康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是一次性购买,购买金额为308000元,签订协议时未约定拆卸费用和拆卸方式。被告未交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我方未违法,不应承担赔偿费用,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应继续履行。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当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9年3月14日,原告(反诉被告)杨健康作为甲方,与被告(反诉原告)盂县铭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一次性购买杨健康游乐设备大摆锤,金额为308000元,付款期限为2020年3月30日,如到期未给付货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结算。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定期限给付货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被告以原告未给付《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36000元。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之间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杨健康出卖的游乐设备被告已拆卸,视为已经交付被告。被告应在约定的期限内给付原告货款,现被告未按约给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被告(反诉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故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盂县铭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杨健康货款308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30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1日至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盂县铭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0元,由被告盂县铭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350元,由反诉原告盂县铭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孙 逊 人民陪审员  李红艳 人民陪审员  梁晓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高 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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