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常亮。
被执行人:梁亮平。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常亮与被执行人梁亮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常亮书面申请撤回(2021)晋1130执210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晋1130执2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