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某,男,回族。住甘肃省广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摆某,男,回族。住甘肃省会宁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某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摆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解放北路支行账户×××内的存款741089.92元。申请人杨某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摆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解放北路支行账户×××内的存款741089.92元。
冻结的期限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8月11日。
案件申请费4226元,由申请人杨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