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银瑞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长征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泰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芝。        

被告:刘亚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亚平。        

审理经过

原告白银瑞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桓物业公司)与被告刘亚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桓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芝,被告刘亚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亚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瑞桓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2016年7月至2018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3044.54元,公共照明费320元,总计3364.5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管理的XX住宅小区业主,被告于2015年7月21日购买位于白银市平川区XX室房屋,建筑面积为95.44平方米。2015年3月15日,白银市平川区房地产管理局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委托合同》,全面委托原告对XX住宅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管理。2015年10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委托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向原告按照1.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如被告逾期不交物业管理服务费,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交纳违约金。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但被告并没有依约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原告多次书面及上门催交,均无果。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刘亚玉辩称,1.从住房至2018年我们家门口及单元门口的灯没有亮过,路灯也坏着呢,防盗门也坏着呢,坏了也一直没有维修;2.2017年7月22日起原告就没有拉过垃圾,也没有为小区服务过,该公司不存在;3.我们的房屋2017年开始外面下雨,房屋被浸泡,房产局和开发商,物业局等到我家看后,物业公司答应维修,但是一直没有兑现;4.我们小区的暖气一直不行,导致我们的新房子发霉,找物业,也没人管。电梯也坏着呢,有一次把我在电梯里面困了两三个小时,给物业打电话物业几个小时才来;5.该小区绿化、卫生都特别差,花园里面都是杂草,树没有人浇水,都干死了,导致我们后来将房屋维修好卖掉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刘亚玉原为XX小区的业主,其房屋位于该XX室,房屋建筑面积为95.44平方米,该栋楼为高层住宅。        

2015年7月21日,刘亚玉与瑞桓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由瑞桓物业公司为刘亚玉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为每月每平方米1.10元,装修押金为1000元每户,业主在装修完毕后,符合装修相关规定的予以全额退还,不符合装修规定的视情节予以部分或全部扣除;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为整体环境及环卫设施保持清洁,垃圾日产日清,绿化植物生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同日,刘亚玉与瑞桓物业公司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并向瑞桓物业公司交纳装修押金1000元。同日,刘亚玉向瑞桓物业公司交纳了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的物业费1259.8元。刘亚玉对其房屋进行了装修。刘亚玉自认其于2020年将其位于XX房屋售出。瑞桓物业公司自认,在业主将房屋装修完后,待瑞桓物业公司检查完房屋后就将押金抵成了物业费,不存在直接退现金的情况。刘亚玉未向瑞桓物业公司交纳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        

瑞桓物业公司在时代庄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在2017年后半年至2018年年底期间,XX小区内卫生、绿化等服务较差,平川区XX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此期间曾多次组织社区人员对该小区内的卫生进行清理整治,并清运该小区垃圾多次。        

2019年1月23日,XX业主委员会以XX小区物业一直处于半瘫痪状态为由,决定解聘瑞桓物业公司。        

上述事实,有刘亚玉提交的未拉垃圾照片、《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装修管理协议》、票据及本院调取的XX社区的证明、关于解聘瑞桓物业公司的会议记录、XX业主委员会委托书及瑞桓物业公司与刘亚玉的陈述予以证实。对于瑞桓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因均是复印件且刘亚玉不认可,本院均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亚玉与瑞桓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瑞桓物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刘亚玉提供物业服务,刘亚玉应按约定向瑞桓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对于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物业费,因XX业主委员会认为瑞桓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一直处于半瘫痪状态,可以认定瑞桓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未达到其与刘亚玉合同约定标准,对于该时间段的物业费本院酌情支持70%。因对于住宅小区而言,卫生打扫及垃圾清运是每日的必要项目,瑞桓物业公司2017年后半年至2018年年末提供的物业服务卫生差、绿化差,导致社区组织人员多次对该小区的卫生进行清理整治,本院可认定瑞桓物业公司亦未按其与刘亚玉合同约定向刘亚玉提供物业服务。对于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鉴于瑞桓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的质量,本院酌情支持20%。则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物业费为881.87元(95.44平方米×1.1元每月每平方米×12月×70%),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为377.94元(95.44平方米×1.1元每月每平方米×18月×20%),总计为1259.81元。对于刘亚玉向瑞桓物业公司交纳的1000元装修押金,瑞桓物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刘亚玉的装修存在不符合装修规定等情况,现刘亚玉要求将该装修押金抵付物业费,本院予以支持。刘亚玉应给付瑞桓物业公司的物业费为1259.81元,瑞桓物业公司应退给刘亚玉的装修押金为1000元,相互抵销后,刘亚玉应给付瑞桓物业公司物业费259.81元。对于瑞桓物业公司主张的公共照明费,因瑞桓物业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刘亚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白银瑞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259.81元;        

二、驳回白银瑞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亚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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