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林晓东。
被执行人:朱文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余杭区。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文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6民初7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文辉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33712.08元。另负担案件受理费1470元、执行费190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案款。
本院查明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扣划了被执行人朱文辉的银行存款86170.67元,扣除案件受理费1470元、执行费1906元,执行款82794.67元已退付给申请执行人。经多方执行查找,另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截至2021年10月13日,本案已执得执行款82794.67元。
鉴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案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2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执 行 员 陈宏尧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虞含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