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苗志,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雨,江苏正四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叶奔马,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苗志诉被告叶奔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奔马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苗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叶奔马归还彩票款2445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9日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彩票店购买彩票款24450元,2021年原告去被告工作单位找被告索要,被告知被告已经辞职。被告所欠彩票款至今未给,人也联系不上,原告催要无果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叶奔马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苗志在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阳澄湖邻里中心经营中国福利彩票,被告叶奔马多次在原告处赊购彩票。2020年11月28日,被告在与原告微信聊天中确认尚欠原告彩票款24450元。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因而成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监控视频录像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叶奔马向原告苗志购买彩票,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欠原告价款24450元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彩票价款2445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叶奔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苗志244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元,由被告叶奔马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诉讼费缴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