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海娟,女,****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被告:李钟华,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海娟与被告李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海娟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海娟以被告李钟华已于2021年7月27日向其履行了还款7000元的义务,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该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海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海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