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合肥泰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西、石门路北尚泽时代广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RFPL4W。
法定代表人:汪治国。
被执行人: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042392XC。
法定代表人:杨春平。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合肥泰骏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973210.24元[其中支付赔偿款3648025元,逾期利息243368.24元(以36480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24日暂计算至2021年6月1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0990元,案件执行费4082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