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告:邓仲慧,女,住永安街一建家属院1号楼*号。
审理经过
原告潘晓诉被告邓仲慧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邓仲慧支付房屋墙壁、门窗、屋顶及家电修缮,及潘晓在外租房二年有余房租费用,共计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邓仲慧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被告。本案中,原告潘晓所诉的被告“邓仲慧”,经本院调查核实,截止至2021年6月3日开封市辖区内并无“邓仲慧”户籍登记信息。本案,由于原告潘晓未能提供“邓仲慧”准确的姓名及正确地址等,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邓仲慧”准确的姓名和正确的地址,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潘晓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还原告潘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志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梁松丽 书 记 员 李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