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宁佰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9C2X94,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文苑路5号(苏商大厦)1层。
法定代表人:马瑞,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王东东,男,回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宁佰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东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西宁佰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佰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佰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全额退还原告西宁佰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