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子轩,男,****年**月**日出生,住黄山市黄山区龙井西路水电公司院内*幢中单元*室。
法定代理人:王林林,女,****年**月**日出生,住黄山市黄山区龙井西路水电公司院内*幢中单元*室。
被申请人: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地址:黄山市黄山区龙井西路。
法定代表人:方福生,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哲,该院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子轩与被申请人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王子轩与被申请人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21年9月21日经黄山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一次性赔偿王子轩在其他医院医疗期间的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27000元。该款于协议签订时一次性付清。
二、双方就本纠纷以本协议方式一次性了结,无任何其他争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王子轩与被申请人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于2021年9月21日经黄山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