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博成。
申请人:郭锋。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受理申请人赵博成、郭锋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2021年8月11日经沅江市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2021)湘0981民诉前调1811号调解协议如下:一、截至2021年8月11日,郭峰尚欠赵博成借款本金102000元;二、经双方协商一致,由郭峰自2021年8月26日起每月20日前支付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2000元为本金,年利率6%为标准自2021年8月26日计算至2022年10月20日止,经双方核算为4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赵博成、郭锋于2021年8月11日经沅江市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1)湘0981民诉前调1811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