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岳小玉,男,汉族,住淅川县。
被告:赵云雷,男,汉族,住淅川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57号。
负责人吴文光,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岳小玉诉被告赵云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21年10月11日,原告岳小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岳小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小玉负担。